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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欧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ZLPI-0101-23 版次编号: V1.1

受控状态:受控发布日期:2026-4-29

编制:梁泳童

审核:钟其喆

批准:宋川修改记录页修改状态文件修改记录序号当前版次修改内容摘要修改人修改日期

0 V1.0 初次编写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罗笃文 2025-10-28

新增董高目标绩效薪酬占比,绩效薪酬分期支付

0 V1.1 梁泳童 2026-4-29

及发放管理,董高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机制类别:管理标准 受控:Y编码:ZLPI-0101-23 第 1 页

标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版次:V1.1 共 5 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及所承担的

责任、风险紧密挂钩。

(三)短期与长期相结合原则:建立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与中长期激励收入相结合

的薪酬结构,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程序公正透明原则:薪酬方案的制定、审核、批准、执行及信息披露等程序应规范、透明。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薪酬方案;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相关薪酬方案应依法依规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专门类别:管理标准 受控:Y

编码:ZLPI-0101-23 第 2 页

标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版次:V1.1 共 5 页

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开展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七条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原则上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和其他津贴四部分构成。

(一)基本薪酬:是固定薪酬部分,主要依据职位价值、岗位责任、专业能力、市

场薪酬水平及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是浮动薪酬部分,与公司季度/年度经营业绩及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占其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及业绩目标相联系的激励部分,旨在引导关注公司长期价值。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任期激励及专项长期奖金等,按相关专项方案执行。

(四)其他津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员工发放的相关职工福利、补贴等。

第八条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独立董事履行职务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可领取适当的董事职务津贴,类别:管理标准 受控:Y

编码:ZLPI-0101-23 第 3 页

标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版次:V1.1 共 5 页

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管理职务根据公司相关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职务津贴。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行职务(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发生

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四章薪酬考核、发放与调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所有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

(二)绩效薪酬实行分期支付。公司应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依法披露和年度绩效评价完成后支付。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绩效薪酬的支付与结算,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与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作出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

(二)同行业、同地区可比公司的薪酬水平;

(三)宏观经济环境与通货膨胀水平;

(四)个人绩效表现与岗位职责变化;类别:管理标准 受控:Y

编码:ZLPI-0101-23 第 4 页

标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版次:V1.1 共 5 页

(五)公司发展战略与人才竞争需要。

第十六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发生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可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时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方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相关草案,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信息,包括薪酬政策、薪酬总额、薪酬结构、个人薪酬水平及其与公司业绩的关联性等。类别:管理标准 受控:Y编码:ZLPI-0101-23 第 5 页

标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版次:V1.1 共 5 页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施行。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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