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18日、2024年4月19日在《公司章程》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更正公告》,公司将于2024年5月8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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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8日下午14:00在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寮厦竹园路39号1号楼8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351563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472%。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股份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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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代表股份351653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692%。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51611607股同意,42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51611607股同意,42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51611607股同意,42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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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351611607股同意,42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
(五)《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51611607股同意,42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
(六)《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12635607股同意,42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7%。
(七)《关于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351611607股同意,42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
(八)《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351611607股同意,42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
(九)《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2635607股同意,42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7%。
(十)《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351611607股同意,42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
(十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351611607股同意,42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
(十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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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351566407股同意,872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
2.《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351566407股同意,872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
3.《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351566407股同意,872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
4.《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351566407股同意,872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
(十三)《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351611607股同意,42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黎晓慧
经办律师:
徐亦林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