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的要求,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朱跃龙先生、吴青川先生、高来阳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朱跃龙先生、吴青川先生、高来阳先生的任职经历、签署的
相关声明与承诺以及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任职要求。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