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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电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变更签字律师的承诺函

一、基本情况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26年3月3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材料,于2026年3月10日被受理。本次变更前,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签字律师为周陈义律师、朱莹莹律师,现拟变更为周陈义律师、王裕棚律师。

二、变更事由

原签字律师朱莹莹因工作安排变化,不再负责本次发行工作,故不再担任发行人签字律师。

三、变更后签字人员基本情况周陈义,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010393988,具有十五年以上境内外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经验,主要从事证券、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

王裕棚,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410841357,主要从事证券、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

四、本所对变更前后签字律师的承诺复核

朱莹莹律师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一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朱莹莹律师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朱莹莹律师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本所承诺对朱莹莹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此前出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周陈义律师、王裕棚律师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原签字律师朱莹莹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对周陈义律师、王裕棚律师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周陈义律师、王裕棚律师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朱莹莹律师的结论性意见一致。本所承诺对周陈义律师、王裕棚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关于变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律师签字人员的承诺函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26年3月3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申请材料,于2026年3月10日被受理。本人作为原签字律师因个人原因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离职。本次变更前,签字律师周陈义律师、朱莹莹律师,现拟变更为周陈义律师、王裕棚律师。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确认此前签署的相关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本人承诺将一直对变更前所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承诺人(签字):

朱莹莹

日期: 年 月 日关于变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律师签字人员的承诺函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26年3月3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申请材料,于2026年3月10日被受理。原签字律师朱莹莹律师因个人原因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离职。本次变更前,签字律师周陈义律师、朱莹莹律师,现拟变更为周陈义律师、王裕棚律师。本人承诺如下:

本人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朱莹莹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承诺人(签字):

周陈义

日期: 年 月 日关于变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律师签字人员的承诺函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26年3月3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申请材料,于2026年3月10日被受理。原签字律师朱莹莹律师因个人原因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离职。本次变更前,签字律师周陈义律师、王裕棚律师、朱莹莹律师,现拟变更为周陈义律师、王裕棚律师。本人承诺如下:

本人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朱莹莹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承诺人(签字):

王裕棚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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