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天山电子: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375号

致: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年5月22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海科兴科学园1栋18楼公

司深圳分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27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股东会通知》。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下午14点30分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海科兴科学园1栋18楼公司深圳分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嗣纬主持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7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06582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421%,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4291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30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6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66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1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6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66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1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646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4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1%;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646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4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1%;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646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4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1%;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0646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4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1%;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0646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4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1%;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333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7%;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3%;弃权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4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1%;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王嗣纬先生、王嗣缜先生、范筱芸女士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总数。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646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4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1%;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0646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4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1%;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修订、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646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4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1%;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646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4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1%;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646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4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1%;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646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4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1%;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646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4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1%;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0646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4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1%;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0646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4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1%;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0646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4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1%;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王嗣纬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789293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01015票。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王嗣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7892935票。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01015票。

表决结果:通过。

3.《选举叶苏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7912236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20316票。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巩启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7912236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20316票。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娄超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7912241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20321票。

表决结果:通过。

3.《选举林洪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7911939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20019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怡星

经办律师(签字):

王梦蕾

经办律师(签字):

朱莹莹

本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8层年月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