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一、基本情况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于 2026 年 3 月3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材料,并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被受理。本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本次变更前,本次发行签字律师为:周陈义、朱莹莹。本次变更后,本次发行签字律师为:周陈义、王裕棚。
二、变更事由
原签字律师朱莹莹因工作安排变化,不再负责本次发行工作,故不再担任发行人签字律师。
三、变更后签字律师基本情况
变更后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格、从业情况等):
周陈义律师,具有十五年以上境内外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经验,主要从事证券、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
王裕棚律师,主要从事证券、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
本公司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特此说明。(此页无正文,为《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之签章页)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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