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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电子: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6年4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7 00:00 查看全文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

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30%及以上,且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六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深交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七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八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

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九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当地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

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

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票的

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第三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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