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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金客: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挖金客 --%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

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香港/巴黎/马德里/斯德哥尔摩/纽约/马来西亚/柬埔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电话:010-65890699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grandallbj@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5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0321号

致: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朱雪飞律师、贺静怡律师(简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对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完整、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情形,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之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8日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会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内容,公司已对本次股东会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甲10号1号楼挖金客大厦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李征先生主持。

(二)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董事会已以公告形式提前二十日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71人,均为截至2025年5月15日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654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400%。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40321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63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33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53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2%。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063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4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33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6%。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相应资料,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议案内容一致;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对《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本所律师审核了表决票和表决结果,并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22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1%;

反对1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1%;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1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835%;反对1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4.9544%;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1%。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16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06%;

反对1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6%;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5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394%;反对1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985%;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1%。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16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06%;

反对1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6%;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5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394%;反对1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985%;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1%。

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22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1%;

反对1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1%;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1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835%;反对1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544%;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1%。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36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0%;

反对1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464%;反对1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131%;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5%。

表决结果:通过

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16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06%;

反对1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3%;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5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394%;反对1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678%;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8%。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14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56%;

反对1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8%;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3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052%;反对1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507%;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1%。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86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47%;

反对1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6%;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3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998%;反对1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137%;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4%。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40514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54%;

反对1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8%;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3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935%;反对1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507%;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8%。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16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06%;

反对1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6%;弃权4800

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5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394%;反对1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985%;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1%。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16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06%;

反对1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6%;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5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394%;反对1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985%;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本议案通过。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16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06%;

9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反对1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8%;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5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394%;反对1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507%;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9%。

表决结果:通过。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公告的议案和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涉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合法、有效;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0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5月20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刘继

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朱雪飞

_________________贺静怡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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