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
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相符,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任、权利、利益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四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战略、公司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公
司整体经营业绩目标、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
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业务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五条公司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战略目标和人力资源策略来制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1/6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
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如有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作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分配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可采用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履职评价。
2/6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在公司内部
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具体实施,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九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中:
(一)基本薪酬: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等因素确定,包括基本工
资、岗位津贴等,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支付以绩效评价为主要依据,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
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综合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的长期发展需要和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以及激
励多层次、多元化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与岗位责任,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定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等;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条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具体标准以公司股东会决议为准。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税款、社会保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地方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6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根据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四章薪酬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六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
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4/6第十九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
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止
付追索安排方案,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可给予降
薪、不予发放津贴、薪酬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津贴、薪酬:
(一)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5/6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0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