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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金客: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4 00:00 查看全文

挖金客 --%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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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0 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 0564号

致: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挖金客”或“公司”)委托,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一致行动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变更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一致行动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一致行动关系的确立及解除

(一)一致行动关系的确立

2015年 7月 3日,李征、陈坤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主要约定:双方为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近三年以来,二人合计持有的股份一直处于控股地位,共同为挖金客的实际控制人。目前李征任挖金客董事长、总经理,陈坤任挖金客董事、副总经理。为保持挖金客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保证挖金客持续稳定发展,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在处理需经挖金客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具体而言,在行使股东提案权时,双方须充分沟通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提出议案;若不能达成一致,李征可独自或联合其他方提出议案,陈坤不得单独或联合除李征外的其他方提出议案。在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双方应就表决事项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意见行使表决权;若协商不成,陈坤均须按照李征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各方还承诺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股转系统对其所持挖金客股份的锁定期要求。协议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起至挖金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满三十六个月止,经双方同意可延长。任何对协议的修改或补充需经各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5 年 10 月 24 日,李征、陈坤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

该补充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延续至 2026年 10月 24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011号)公司于 2022年 10月 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基于上述,李征、陈坤作为一致行动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征和陈坤于近日向公司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并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于 2026年 10 月 24 日到期后

不再续签,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6年 10月 25 日起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双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及/或董事、高管,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及/或董事、高管,履行相关及股东义务。

本所认为,李征、陈坤已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李征、陈坤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前述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届满后解除。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前,李征、陈坤作为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李征、陈坤变更为李征,情况如下:

1. 《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前,李征直接持有

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23910226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23.58%。陈坤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1272976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12.55%。

李征和陈坤为一致行动人,两位股东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合计为 36.14%。

北京永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永奥”)持有公司的股份

数量为 9331437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9.20%,李征在北京永奥的持股比例为 55%,陈坤在北京永奥的持股比例为 45%。《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不再续签后,李征、陈坤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比例均未发生变动,李征、陈坤通过北京永奥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比例亦未发生变动。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李征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比例从

45.34%减少为 32.79%。李征和陈坤持有公司的表决权不再合并计算。

2. 李征直接持有公司 23.58%的股份,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比例为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2.79%,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是持有公司股权比例最高的股东,其可以对公司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3. 李征作为公司的创始人之一,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并推动战略执行。在公司成立和发展过程中,李征对战略发展、团队管理、内部运营等诸方面均做出了突出贡献,其影响力足以实际支配和决定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

4. 陈坤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本人作为北京挖金客的股东,在此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承诺:一、本人充分认可并

尊重李征先生作为挖金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并对其在挖金客经营发展中所发挥的核心作用无任何异议。二、在李征先生持续作为挖金客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保证,未经李征先生事先书面同意:不主动谋求挖金客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参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决策,干预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等;不以增持股份、征集表决权、协议安排、关联方共同行动或其他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影响、动摇或侵害李征先生对挖金客享有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不采取任何形式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挖金客的控制权。本承诺函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一经本人正式签署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理解并同意,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相应法律责任。”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李征、陈坤变更为李征。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李征和陈坤已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后

不再续签,李征和陈坤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其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于 2015 年 7月 3日成立,并于 2026 年 10 月 25日解除,李征和陈坤之间一致行动关系的终止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控股股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实际控制人由李征、陈坤变更为李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三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本所盖章且本所负责人以及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年 10月 22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刘 继

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沈义

_________________郝喜丽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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