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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金客: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北京开盛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31 查看全文

挖金客 --%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挖金客

股票代码:301380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开盛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5层192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A座 49层 4909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挖金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挖金客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目录

第一节释义.................................................1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2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原因及持股计划.......................................4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5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9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0

第七节备查文件..............................................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挖金客指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开盛指北京开盛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转让方指陈坤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指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受让方式增持股本次权益变动指份。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准则15号》指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1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开盛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K46X2F5L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鲁花投资有限公司

5、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

6、营业期限:2025年12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

7、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5层192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贸易代理;物联网应用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农副产品销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注:孙孟全与孙东伟为父子关系。

2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重要管理人员

1、姓名:张文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5、担任职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3第三节权益变动的原因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协议受让上市公司部分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及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12月29日,北京开盛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与陈坤女士签署

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陈坤女士持有的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7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5.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名称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北京开盛企合计持有公司股份0050700005.00业管理发展

其中:无限售流通股0000.00

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售条件股0050700005.00

合计00.0050700005.00

注:本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本次权益变动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甲方(转让方):陈坤乙方(受让方):北京开盛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二)协议主要内容

51股份转让

1.1在遵守本协议第3条(前提条件)规定的情形下,卖方同意通过协议转

让的方式向买方转让以下标的股份,买方同意受让以下标的股份:

公司5070000股股份,约占本协议签署日公司总股本的5.00%。

1.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股份转让完成之日期间,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转让价款金额应保持不变;现金分红并不导致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及转让价款金额的调整。

2转让价款

2.1本次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1.67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

人民币160566900.00元。在各方确认已满足本协议第3条(前提条件)约定的情形下,转让价款应由买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2.1.1首期转让价款:双方完成本协议签署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

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20%(百分之二十),即人民币3211338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贰佰壹拾壹万叁仟叁佰捌拾元整)。

2.1.2二期转让价款:买方在卖方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本次股份协议

转让确认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30%(百分之三十),即人民币4817007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捌佰壹拾柒万零柒拾元整)。

2.1.3三期转让价款:按照买卖双方本协议约定完成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0%(百分之五十),即人民币8028345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零贰拾捌万叁仟肆佰伍拾元整)。

2.1.4乙方确认,甲方应在要求乙方支付每期转让价款前,提前五个工作日

向乙方发出列明其开户名称、开户行和银行账号信息的书面或邮件付款通知;乙方应根据付款通知列明的账户信息支付相应转让价款。

3股份转让的前提条件

3.1卖方与买方共同确认,买方、卖方同意实施股份转让系以下列条件得到

6满足或向对方书面放弃下列条件为前提:

3.1.1没有任何法律或法令禁止或限制卖方向买方出售标的股份。

3.2买方、卖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没有任何法律或法令禁止或限

制卖方向买方出售标的股份。除一方向另一方书面告知存在任何法律或法令禁止或限制卖方向买方出售标的股份并取得另一方书面认可情形外,本协议第3.1.1条约定条件视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时起已得到满足。

3.3各方均承诺并保证,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其将分别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和签订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文件(或促使任何必要他方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和签订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文件)以使各方完成本次股份转让,并使买方取得转让股份。

4股份转让完成与股份转让完成后义务

4.1卖方与买方同意,在买方按照本协议第3.1.2条向卖方足额支付转让价款

后的5个工作日内,卖方与买方应向中登公司提交关于协议转让的办理申请。

4.2卖方与买方同意,在深交所已出具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后,买方与卖

方及时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卖方与买方应按照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必需的各项文件。

4.3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即为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完成,股份转让过

户登记完成之日为股份转让完成之日。

4.4卖方和买方确认,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卖方将标的股份以及标的股份

附带的权益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投票权等)全部转让给买方。因此,自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买方应有权行使与标的股份相关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表决权、收取红利的权利以及本协议、章程或其他文件赋予

买方的任何其他股东权利;同时,买方应承担一切法定或约定的股东义务。

4.5为免疑义,如遇相关方为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而需调整个别履行时间的,各方同意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时间期限予以顺延;除此之外,经各方协商一致,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外,相关时间期限亦可以进行调整。

7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五、其他说明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北京开盛承诺:“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主动减持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本次股份转让的资金来源均为受让方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受让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双方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

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8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减持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9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10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询。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开盛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2025年12月30日

1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挖金客股票代码301380北京市海淀区中北京开盛企业管理发展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关村大街22号5心(有限合伙)住所层192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增加□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变化不变□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是□否□是否为上市公司是□否□东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可多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选)

继承□赠与□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0股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持股比例:0.00%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变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变动数量:5070000股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变动比例:5.00%比例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时间: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方式:以协议受让方式增持股份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是□否□不适用□

来源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是□否□不适用□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是□否□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拟增持情况外,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股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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