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维时代”)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赛维时代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作废”)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赛维时代如下保证:赛维时代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及作废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司本次调整及作废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及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赛维时代本次调整及作废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2025年9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5年9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5年9月22日,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6年8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及作废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1.本次调整的事由
鉴于公司2025年9月15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具体方案为:公司拟以公司总股本403458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100864550.00元(含税),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已于2025年9月24日实施完毕上述权益分派。
鉴于公司2026年5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方案为:公司拟以公司总股本403458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100864550.00元(含税),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已于2026年5月29日实施完毕上述权益分派。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本次调整的方法及结果
派息的调整方法:P=P0-V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调整后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为:11.03-0.25-0.25=10.53元/股。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3.本次调整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1.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
(1)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25.51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2)2025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277号),公司 2025年营业收入 11816529344.62元,较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5%,低于2025年业绩考核目标营业收入增长率25%;公司2025年净利润315629573.75元(“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较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42.35%,低于2025年业绩考核目标净利润增长率70%。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0%。故将因公司层面业绩不达标而不能归属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个归属期295名激励对象获授的112.2588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1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0.081万股对应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合计作废112.3398万股。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137.849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本次作废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的原因、方法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三、本次调整及作废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及《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
6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方法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7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8月25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曼蔺金剑
____________________梁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