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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维时代: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81证券简称:赛维时代公告编号:2025-080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

定召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

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康利城6栋11楼公司会议室。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文平先生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3人,代表股份29626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3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399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1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1人,代表股份21227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13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69人,代表股份37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8人,代表股份37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1%。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1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1%;

反对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218%;反对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0.5249%;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33%。

2.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2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

反对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635%;反对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55%;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1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2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6%;

反对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867%;反对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40%;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9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2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2%;

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863%;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44%;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93%。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2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

反对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131%;反对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76%;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9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骆霄律师、高舜子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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