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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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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40258-00004 号
致: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暨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中国(在本法律意见中,“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
1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证: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确认函或口头证言,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在此基础上,本所合理运用了书面审查、与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等方式,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报手续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为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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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年6月12日,公司于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已经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该等议案。
(二)2024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监事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三)2024年6月24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人员”,“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且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24年7月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关联股东
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五)2024年7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4年7月18日作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已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六)2024年7月1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确定2024年7月18日作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关联监事已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七)2025年6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并发表审核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相应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相应不得归
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本次调整相关事项。
(八)2025年6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九)2025年6月11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相应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相应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关联监事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本次调整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本次调整事项除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已取得其他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的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原因如下:
《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
以2023年为基准,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且2024年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
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鉴于公司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因2024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未达
成不能解除限售,公司董事会同意将激励对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数量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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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同时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此议案已经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因公司拟在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前完成2024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施,权益分配实施完成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将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1)回购价格调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
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如下:P=(9.61-0.1)/
(1+0.3)=7.32(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2)回购数量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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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以上规定,本次因公司层面2024年度业绩考核未达标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调整如下:Q=205000×(1+0.3)
=266500。
(3)回购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1950780元加上对应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原因如下:
(1)《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2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处理。
(2)《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指标
以2023年为基准,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且2024年
第一个归属期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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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未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含已离职部分)予以作废处理。
综上,因2名激励对象离职和公司2024年未达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合计645000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作废失效。其中,因离职作废20000股,因业绩未达标作废625000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情况
为更好地发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确保公司持续发展,经过综合评估和审慎考虑,公司拟对本激励计划的2025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将相应修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调整前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
以2023年为基准,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且2024年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以2023年为基准,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且2025年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80%0%
8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若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
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指标
以2023年为基准,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且2024年净利
第一个归属期
润增长率不低于30%;
以2023年为基准,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且2025年净利
第二个归属期
润增长率不低于60%。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含当日)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保持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
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指标
以2023年为基准,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且2025年净利
第一个归属期
润增长率不低于60%;
以2023年为基准,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且2026年净利
第二个归属期
润增长率不低于80%。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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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80%0%
若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归属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调整后: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除以2023年为基准,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且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限售期低于30%;
业绩考核目标营业收入增长率 A(定比 2023考核年度 净利润增长率 B(定比 2023 年)
年)
触发值(Am) 目标值(An) 触发值(Bm) 目标值(Bn)
第二个解除50%70%42%60%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完成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2025 A≥An 且 B≥Bn 100%
“Am≤A<An 且 B≥Bm”
70%
或“A≥Am 且 Bm≤B<Bn”
A<Am 或 B<Bm 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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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80%0%
若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
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以2023年为基准,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且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归属期低于30%;
业绩考核目标营业收入增长率 A(定比 2023考核年度 净利润增长率 B(定比 2023 年)
年)
触发值(Am) 目标值(An) 触发值(Bm) 目标值(Bn)
第二个50%70%42%60%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完成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2025 A≥An 且 B≥Bn 100%
“Am≤A<An 且 B≥Bm”
70%
或“A≥Am 且 Bm≤B<Bn”
A<Am 或 B<Bm 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含当日)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保持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
11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指标业绩考核目标营业收入增长率 A(定比 2023考核年度 净利润增长率 B(定比 2023 年)
年)
触发值(Am) 目标值(An) 触发值(Bm) 目标值(Bn)
第一个50%70%42%60%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完成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2025 A≥An 且 B≥Bn 100%
“Am≤A<An 且 B≥Bm”
70%
或“A≥Am 且 Bm≤B<Bn”
A<Am 或 B<Bm 0
第二个以2023年为基准,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且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归属期低于8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80%0%
若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归属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除上述调整内容及其关联内容作相应调整外,《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其他内容均不变。
1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本次调整事项除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已取得其他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本次调整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照《公司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程序。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黄鹤
承办律师:
施铭鸿
承办律师:
余申奥
2025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