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6证券简称:未来电器公告编号:2025-055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临时股东会无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下午1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9:15~15:00。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吴开路8号办公楼五楼董事会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莫文艺女士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
1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1人,代表股份9727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8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5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5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6人,代表股份227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4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6人,代表股份227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6人,代表股份227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49%。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提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2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6%;反对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3559%;反对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22%;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
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2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反对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39%;反对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22%;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9%。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2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6%;反对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59%;反对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22%;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
1.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2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5%;反
3对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80%;反对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22%;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8%。
1.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2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2%;反对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98%;反对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22%;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80%。
1.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2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反对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39%;反对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122%;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9%。
1.0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18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9%;反对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1%;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458%;反对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23%;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
1.0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19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9%;反对7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755%;反对7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26%;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
1.09《关于修订<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19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9%;反对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0%;弃权3000股
5(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195%;反对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86%;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
1.10《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22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8%;反对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83%;反对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39%;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吕万成律师、张志伟律师见证了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会议备查文件
1、《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
6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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