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7 证券简称:光大同创 公告编号:2026-064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剂担保额度暨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或“公司”)于
2026年 4月 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6年 5月 29日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6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向银行、金融机构等申请融资及日常经营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履约担保、业务担保、产品质量担保等)时提供担保,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重庆致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致贯”)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14000.00 万元;公司为控股孙公司苏州致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致贯”)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4000.00万元;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光大同创(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光大同创”)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13000.00万元。
担保额度可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含担保额度有效期内新设立或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但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股东会审议本事项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超过上述额度的担保事项,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审议做出决议后实施。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4月 2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预计 2026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二、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根据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在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将苏州致贯未使用的部分担保额度调剂至重庆致贯,本次担保额度调剂事项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持股 本次调剂 调剂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总额度
比例 担保额度 后担保总额度
光大同创 重庆致贯 51% 14000.00 +1000.00 15000.00
光大同创 苏州致贯 51% 4000.00 -1000.00 3000.00
注:调入方重庆致贯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调出方苏州致贯在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担保进展情况
(一)2026 年 9月 4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重庆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兴业银行重庆分行与重庆致贯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200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后,公司与兴业银行重庆分行于 2025年 9月 18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予以废止,废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1000万元。
(二)2026 年 9月 8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两江分行(以下简称“重庆农商银行两江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重庆农商银行两江分行与重庆致贯在 2026年 9月 8日到 2027年 9月 7日内连
续办理具体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1000万元。
(三)2026 年 9月 4日,香港光大同创向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澳门国际银行广州分行”)申请授信,为保障澳门国际银行广州分行债权的实现,公司作为保证人与澳门国际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 300万美元(按中国人民银行 2026年 8月 31日美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6.7828,折算为 2034.84万元人民币)。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 被担保方最 本次担保 本次减 本次新 本次担 剩余可 是否
担保 被担保
持股比 近一期资产 前担保余 少担保 增担保 保后担 用担保 关联
方 方
例 负债率 额 金额 金额 保余额 额度 担保
光大 重庆致 15000.0
51% 70.27% 13000.00 1000.00 3000.00 0.00 否
同创 贯 0
光大 香港光
100% 89.82% 7000.00 0.00 2034.84 9034.84 3965.16 否
同创 大同创
四、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重庆致贯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0年 1月 13日
2、注册资本:3707.8652万元人民币
3、法定代表人:苏孟波
4、注册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街道云汉大道 105号 13幢 1-1、2-1、3-1、
4-1、5-1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销售;
机械设备租赁;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51%股权,李亚玲持
有其 31.7433%的股权,苏孟波持有其 17.2567%的股权
7、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 12月 31日(经审计) 2026年 6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6432.62 25094.64
负债总额 19156.40 17633.40
净资产 7276.21 7461.24
项目 2025年度(经审计) 2026年 1-6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1428.07 12942.33
利润总额 -555.03 836.59
净利润 -472.10 755.78
注:以上财务数据为被担保人单体报表数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为 1694.02万元,为重庆致贯自身抵押借款涉及的金额。
8、经查询,重庆致贯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光大同创(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7年 7月 7日
2、注册资本:200.00万美元
3、注册地址:19H Maxgrand PlazaNo.3 Tai Yau StreetSan Po KongKowloon
Hong Kong
4、运营业务:普通贸易
5、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6、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 12月 31日(经审计) 2026年 6月 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1709.07 28261.20
负债总额 29159.68 25383.26
净资产 2549.39 2877.95
项目 2025年度(经审计) 2026年 1-6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1290.31 6995.18
利润总额 223.08 375.84
净利润 205.19 328.56
注:以上财务数据为被担保人单体报表数据。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光大同创(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对 BROMAKE S.A. DE C.V(墨西哥光大同创)担保余额为
367.04万美元,按中国人民银行 2026年 8月 31日美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6.7828,
折算为 2489.56万元人民币。
7、经查询,光大同创(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五、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兴业银行重庆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3、债务人:重庆致贯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
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 2000万元
7、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6年 7月 30日至 2027年 7月 29日止。
8、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
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9、补充条款:债权人、保证人一致同意并确认,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于 2025年 9月 18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予以废止。
(二)重庆农商银行两江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
3、债务人:重庆致贯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公
证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重庆农商银行两江分行为实现债权而
支付的一切费用、因债务人/保人违约而给重庆农商银行两江分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6、贷款本金:人民币 1000万元
7、债权确定期间:2026年 9月 8日到 2027年 9月 7日
8、保证期间: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叁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次到期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叁年。
(三)澳门国际银行广州分行《保证合同》
1、保证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3、债务人:光大同创(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
限于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见证费、查册费、送达费、公证转递费、公证认证费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
期间的双倍利息、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6、主债权本金:美元 300万元
7、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
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提供的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694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42.47%;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45526.9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27.86%。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兴业银行重庆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2、重庆农商银行两江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3、澳门国际银行广州分行《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