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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意见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87证券简称:光大同创公告编号:2025-016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意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1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及所有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

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

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

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及信息披露等,并重点关注了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等高风险领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事项、重点关注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

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措施实施情况

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2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资产总额的1%≤错报

资产总额错报金额≥资产总额错报金额<资产总

金额<资产总额的

潜在错报的3%额的1%

3%

营业收入的1%≤错报

营业收入错报金额≥营业收入错报金额<营业收

金额<营业收入的

潜在错报的3%入的1%

3%

注:以上定量标准将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适当调整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并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表出现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由于政策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变化导致的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除外);

重大缺陷

*注册会计师发现的、未被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

*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未根据一般公认的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和应用的控制;

重要缺陷*未对非常规或复杂交易进行有效控制;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及控制措施;

*未对期末财务报告过程进行控制。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影响财务报表真实性的缺陷。

3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造成直接营业收入的1%≤造造成直接财产损失造成直接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成直接财产损失<

≥营业收入的3%<营业收入的1%

营业收入营业收入的3%

造成直接资产总额的1%≤造造成直接财产损失造成直接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成直接财产损失<

≥资产总额的3%<资产总额的1%

资产总额资产总额的3%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败;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重大偏离预算;制度缺失导致系统性失效;

重大缺陷

*前期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情形。

*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对公司经营产生中度影响;

*违反行业规范,受到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处罚;

*部分偏离预算;重要制度不完善,导致系统性运行障碍;

重要缺陷*前期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

*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媒体负面新闻对公司产生中度负面影响;

*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要的情形。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4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及意见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已建立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同意将《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及意见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已建立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监事会审议及意见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已建立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光大同创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2024年度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5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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