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7证券简称:光大同创公告编号:2026-037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拟签订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孙公司拟签订租赁合同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公司全资孙公司厦门碳方思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碳方”)
与厦门市新丰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厦门碳方承租厦门市新丰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工业
区美山路16号的4号厂房,厂房建筑面积为101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年,即自2025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
鉴于实际租赁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友好协商,厦门碳方拟与厦门市新丰纸塑制品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承租厦门市新丰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工业区美山路16号的4号厂房,厂房建筑面积为10970.26平方米,租赁期限为3年,即自2026年4月11日起至2029年4月10日止,租赁总金额约为人民币592.39万元(含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预计本次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1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厦门市新丰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1年11月15日
3、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
4、法定代表人:李国荣
5、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西柯工业区美山路16号
6、经营范围:制造、加工纸制品;加工塑料包装袋
7、股东情况:李国荣持有其95%的股权,王小茹持有其5%的股权
8、厦门市新丰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9、经查询,厦门市新丰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房屋租赁合同书的主要内容近日,厦门碳方与厦门市新丰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已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双方
出租人(甲方):厦门市新丰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承租人(乙方):厦门碳方思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二)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工业区美山路
16号4号厂房。
2、房屋建筑面积:10970.26平方米。
3、房屋租赁用途:碳纤维制品加工等。
2(三)租赁期限
自2026年4月11日至2029年4月10日止,共计3年。
(四)租金1、租赁房屋按计价面积计算租金,每月每平米15元(含税价,税率为5%,含物业管理费),月租金含税总额为人民币164553.90元。双方确认,双方暂以租赁房屋面积10970.26平方米进行计价,如后续甲方获得产权证,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产权证信息,双方以产权证内约定的面积进行计价,并对本合同租赁期限内已支付的租金按照产权证约定的面积重新结算,多退少补。
2、租金支付时间:租金按季度支付,本合同第一期租金应于合同签署后,
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乙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后续租金乙方应当于季度首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甲方在收取乙方租金时,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及相应金额的合规税务发票。
(五)历史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曾于2025年8月1日就本协议租赁房屋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书》(下称“原合同”)。现经双方确认,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4月10日期间实际为租赁房屋的免租期,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上述期间内的租金,也无需就租赁房屋面积变更事宜向甲方补充支付上述期限内的任何费用等。本合同签署后原合同即终止,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的双方权利义务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四、交易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涉及的租赁价格参考当地市场行情及厂房实际使用情况,在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下,经交易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租赁是厦门碳方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长远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租赁以市场价格为基
3础,经双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房屋租赁合同书》。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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