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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关于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87证券简称:光大同创公告编号:2026-007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签署的投资框架协议是公司与相关方就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达成的初步意向,尚未签署正式的合伙协议,最终合作方案以各方签署的正式合伙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的为准,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进行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投资回收周期较长,且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市场环

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无法达成投资目的、投资收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等风险。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近日,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或“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杭州锦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湖资本”)签署

了《关于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投资框架协议”),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安徽光大美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光大美科”)与锦湖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围绕着新质生产力相关产业布局,聚焦硬科技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重点围绕 AI算力基础设施及新一代通信技术等相关行业优质标的企业和关键核心技术。该创业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总额暂定不超过人民币15001万元(最终以各方签署的正式合伙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其中安徽光大美科作为有限合伙人拟认缴出资份额比例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65%,即不超过人民币9750万元。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锦湖资本作为拟设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杭州锦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6年8月12日

3、注册地址:浙江省上城区元帅庙后88号162室

4、注册资本:1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王宇航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骆旻阳60060.00%

2叶卓凯20020.00%

3王宇航20020.00%

合计1000100.00%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骆旻阳

10、登记备案情况:杭州锦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

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65141。

11、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杭州锦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

2不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安排。

12、经查询,杭州锦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设立基金的基本情况及投资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一)拟设立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宜兴锦湖光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

2、基金规模:15001万元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基金存续期:存续期7年(5+2),前5年为投资期,后2年为退出期(最终以各方签署的正式合伙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的为准)。

(二)投资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1、投资方案

光大同创拟与锦湖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引入合格投资者,其中锦湖资本作为普通合伙人(GP)和基金管理人,光大同创作为有限合伙人(LP)。

该创业投资基金的具体架构和股权比例以最终工商设立披露的为准。

2、光大同创出资方式和金额

拟通过安徽光大美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光大同创全资子公司)完成出资,认缴出资份额比例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65%,即不超过人民币

9750万元

3、基金管理费存续期管理费2%/年,超过存续期不收取管理费(最终以各方签署的正式合伙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的为准)。

4、利润分配方式

3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内按照财政年度对财务盈余进行分成,盈余分成比例按最终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内容执行,分成将以第三方审计报告为依据(最终以各方签署的正式合伙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的为准)。

5、投委会设置和投资决策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锦湖资本委派3名成员。设观察员1名,由光大同创指定人员担任,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且不参与表决。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的投资及退出决策应经2名以上(包括2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同意方可实施。

6、投资方向

投资于符合国家就创业投资基金相关要求的未上市优质企业,围绕着新质生产力相关产业布局,聚焦硬科技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重点覆盖AI算力基础设施及新一代通信技术等相关行业优质标的企业和关键核心技术,优先布局和投资与光大同创主营业务及未来战略规划存在较强协同性的优质标的或先进技术。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通过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基金,是双方基于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围绕硬科技、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依托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投资管理能力及资本运作经验,共同发掘投资机遇,推动产业升级与资本增值,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长远利益。

公司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本次投资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对公司当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存在的风险本次签署的投资框架协议是公司与相关方就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达成的初步

4意向,尚未签署正式的合伙协议,最终合作方案以各方签署的正式合伙协议及相

关协议约定的为准,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进行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投资回收周期较长,且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市场环

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无法达成投资目的、投资收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等风险。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事项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参与本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本投资基金中任职。

2、公司本次投资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3、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

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关于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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