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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简称:光大同创证券代码:301387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而制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 2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不 超过11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8%。其中,首次授予103.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6%,约占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总额的89.57%;预留授予1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1%,约占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总额的10.43%。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69.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5%。其中,首次授予61.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8%,约占本激励计 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89.57%;预留授予7.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7%,约占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 10.43%。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46.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3%。其中,首次授予41.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9%,约占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89.57%;预留授予4.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4%,约占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10.43%。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作出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含预留)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33.95元/股。 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将作出相 3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0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获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参照 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后,激励对象将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目录 声明....................................................1 特别提示..................................................2 目录....................................................5 第一章释义.................................................6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8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11 第六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34 第七章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37 第八章附则................................................38 5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光大同创、公司指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草案)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和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指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 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获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指得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激励对象指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有效期指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可限售期指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时间段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解除限售期指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解除限售条件指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满足获益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办理归属指登记至激励对象个人证券账户的行为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办理登记所需满足的获归属条件指益条件 满足获益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的归属日指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6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业务办理指南》指理》 《公司章程》指《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7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为持续推进长期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公司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激励计划。 8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股东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董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 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应当提请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合理授权,由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本激励计划拟进行变更的,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意见。 六、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意见。 9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 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0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的1名新加坡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原因为其在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获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参照 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 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的,应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10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不超 过11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8%。其中,首次授予103.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6%,约占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总额的89.57%;预留授予1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1%,约占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总额的10.43%。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69.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5%。其中,首次授予61.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8%,约占本激励计 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89.57%;预留授予7.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7%,约占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 10.43%。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46.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3%。其中,首次授予41.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9%,约占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89.57%;预留授予4.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4%,约占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10.43%。 本激励计划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如下: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11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 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69.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5%。其中,首次授予61.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8%,约占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89.57%; 预留授予7.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7%,约占本激励 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10.43%。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占授予第一占草案披序获授数量姓名国籍职务类限制性股露时总股号(万股)票总量比例本的比例 1梁甫新加坡董事、总经理39.0056.52%0.37% 2王辉中国董事、副总经理2.403.48%0.02% 3占梦昀中国董事会秘书2.403.48%0.02% 4李海全中国副总经理2.403.48%0.02%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 15.6022.61%0.15%(共计6人) 预留7.2010.43%0.07% 合计69.00100.00%0.65%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限售规定 1、有效期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失效。 12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司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在下列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30%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30%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40%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9月30日(含)之前授予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50%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 13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5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9月30日之后授予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5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5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之外,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可解除限售但未申请解除限 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当期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5、限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后,不再另行设置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安排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14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 (4)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其转让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3.95元。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 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7.88元的50%,为每股 33.95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3.11元的50%,为每股31.56元。 (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除限售条件 1、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反之,未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15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6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 业绩考核目标:净利润增速(A) 安排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础,2026年净利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础,2026年净利 除限售期润增速不低于300%润增速不低于250% 第二个解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础,2027年净利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础,2027年净利 除限售期润增速不低于400%润增速不低于360% 第三个解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础,2028年净利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础,2028年净利 除限售期润增速不低于500%润增速不低于450%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7年-2028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 业绩考核目标:净利润增速(A) 安排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础,2027年净利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础,2027年净利 除限售期润增速不低于400%润增速不低于360% 第二个解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础,2028年净利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础,2028年净利 除限售期润增速不低于500%润增速不低于450% 考核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00% 17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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