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内部公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相关内容如下:
一、公示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6年5月8日出具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1名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后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基于审慎性原则,该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资格,因此本次公示内容不包括该名激励对象。
公示内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时间:2026年5月11日至2026年5月21日。
公示方式:公司内部 OA公示。
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含子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以及现场沟通等方式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有关异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记录有关信息。
1公示结果:公示期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核查情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激励
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有关信息。
三、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和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除上述自愿放弃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外,其他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除上述自愿放弃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外,其他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除上述自愿放弃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外,其他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除上述自愿放弃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外,其他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上
2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