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光大同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30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2、23层

电话:0755-82816698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或“我们”)接受深圳光大同创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大同创”或“公司”)的委托,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下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下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就光大同创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于2026年5月7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对光大同创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之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已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

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

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光大同创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1.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拟定《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

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2.2026年5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包括《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26年5月23日,公司公告了《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并于 2026年 5月 11日至 2026年 5月 21日在公司内部 OA对本次拟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激励资格的1名激励对象除外)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除上述自愿放弃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外,其他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6年5月29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包括《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6年6月29日,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6.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

鉴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资格,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0人调整为9人,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3.00万股调整为99.0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由12.00万股调整为16.00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不变,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61.80万股调整为59.4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由7.20万股调整为9.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不变,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41.20万股调整为39.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由4.80万股调整为6.40万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一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的数量、人数及价格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59.4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39.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3.95元/股。

本所认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数量、授予价格和公司调整后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一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数量、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日的确定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6年6月29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

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6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2026]6280号《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6]6281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交易所、证监会网站核查,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与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性意见

7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光大同创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以及授予日、激励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8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