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7证券简称:光大同创公告编号:2025-025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和适用日期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7号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18号”),该解释“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解释18号的相关规定。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
1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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