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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3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87证券简称:光大同创公告编号:2026-045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6年5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意见。

(二)2026年5月11日至2026年5月2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6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6年5月29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1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五)2026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鉴于拟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资格,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将该对象对应拟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至预留部分。

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0人调整为9人,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3.00万股调整为

99.0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由12.00万股调整为16.00万股。其中,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不变,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61.80万股调整为

59.4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由7.20万股调整为9.60万股;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不变,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41.20万股调整为39.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由4.80万股调整为6.40万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2公司本次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光大同创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以及授

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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