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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87证券简称:光大同创公告编号:2025-063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钰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

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1106055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36%)的大股东深圳钰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钰禧创投”)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

日后的三个月内(2025年10月15日至2026年1月14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06747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钰禧创投关于减持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深圳钰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06055410.3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3、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5年10月15日至2026年1月14日)进行。5、拟减持数量及比例:减持数量不超过10674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

减持期间如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按照减持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6、减持价格: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7、钰禧创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钰禧创投作出如下股份锁定承诺及持股意向承诺:

1、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

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履行承诺期间若出现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不符或冲突的情形,以监管法规为准。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

下要求:

1)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2)减持安排: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

计划通知公司,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减持价格:本企业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数量: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

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本人的资金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钰禧创投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钰禧创投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

况和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均存在不确定性,同时也存在是否能够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督促钰禧创投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钰禧创投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1、深圳钰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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