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7证券简称:光大同创公告编号:2026-010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2月10日下午15:2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2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0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址: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铁金融科技大厦26楼)。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增龙先生
16、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37人(代表股东41人),代表股份77731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185%。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东6人),代表股份77542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412%。
(2)网络投票股东情况: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5人,代表股份1893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3%。
(3)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人,代表股份37394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31%。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
3550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5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5人,代表股份1893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3%。
(4)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
2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690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3%;反对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
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98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36%;反对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4%。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701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8%;反对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08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44%;反对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表决情况:同意77706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6%;反对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14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61%;反对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史一帆、张立坤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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