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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87证券简称:光大同创公告编号:2025-036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或“公司”)于

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重庆致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致贯”)向银行、金融机构等申请融资及日常

经营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履约担保、业务担保、产品质量担保等)时提供担保,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600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二、担保进展情况近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重庆致贯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在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1被担保方

担保方本次担本次新本次担剩余可是否最近一期担保方被担保方持股比保前担增担保保后担用担保关联资产负债例保余额金额保余额额度担保率光大同

重庆致贯51%68.44%5000.001000.006000.000.00否创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被担保方重庆致贯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成立日期:2010年1月13日

2、注册资本:3707.8652万元人民币

3、法定代表人:苏孟波

4、注册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街道云汉大道105号13幢1-1、2-1、3-

1、4-1、5-1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

电子元器件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1%股权,李亚玲持

有其31.7433%的股权,苏孟波持有其17.2567%的股权

7、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项目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计)

2资产总额22255.9924043.82

负债总额14430.8216455.92

净资产7825.177587.90

项目2024年度(经审计)2025年1-3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5118.903779.89

利润总额-434.27-355.11

净利润-333.66-265.81

注:以上财务数据为被担保人单体报表数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为4591.27万元,包含重庆致贯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和自身抵押借款涉及的金额。

8、经查询,重庆致贯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保证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债务人:重庆致贯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6、保证担保的债权: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依据与重庆致贯在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12月31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7、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债权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

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

3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8、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

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提供的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33000.00万元(不含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20.34%;

提供担保总余额为26500.00万元(不含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16.33%。公司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9790.8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6.03%;

提供担保总余额为9314.6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5.74%。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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