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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灵电气: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88证券简称:欣灵电气公告编号:2026-024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21日(星期二)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浦南五路55号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7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志兴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510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12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名,代表股份7447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99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2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3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2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3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2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30%。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

行了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8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1%;

反对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23%;反对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8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508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8%;

反对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19%;反对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8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3%;

反对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90%;反对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07%;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03%。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8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

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31%;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7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

反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306%;反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62%;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2%。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有关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6%;

反对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694%;反对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4%;

反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38%;反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8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

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31%;反对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9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4%。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2%;

反对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497%;反对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斌、刘成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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