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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扬电子: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6-26 查看全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扬电子”或“上市公司”)拟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荣婕、

杨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胡鹤一、陈余谦购买其所持有的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佑新材”或“标的公司”)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德佑新材70%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

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

重组报告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且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慧德合伙持有德佑新材86125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8.7083%,其中被质押的股份数为8612500股,占德佑新材总股本的28.7083%。除上述情况外,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

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振宇周祥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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