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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扬电子: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7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5号中新大厦7楼邮编:215123

电话:0512-68240861传真:0512-68253379

二〇二六年四月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4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6

三、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益友天元”或“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扬电子”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隆扬电子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

3法律意见书意见。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隆扬电子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1、2023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2、2023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3年4月17日,公司通过公司公告栏将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4、2023年5月3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3年5月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3年6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3年6月21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8、2024年5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9、2024年5月8日,公司通过公司公告栏将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

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17日,在公示的时限内,

5法律意见书

除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其他反馈记录。

10、2024年5月8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4年5月20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

11、2025年3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12、2026年2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13、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76500股。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如下:

1、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而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根据《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6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合计119000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

2、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而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7年四个会计年度;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完成授予,其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分别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

各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登记;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30Z1713号),公司 2025年度的归母净利润为103777176.50元,未达到2025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触发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标,相应限制性股票757500股(不包括离职激励对象已作废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综上,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876500股。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876500股。

(三)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及核心团队的勤勉尽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法律意见书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唐海燕:_____________________庞磊:_____________________

马雅清: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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