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隆扬电子(昆山)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扬电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99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70875000 股,并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28350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21627651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9%;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6722348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
2023年5月4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
量为365151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880%,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4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2023年12月29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股份
数量为103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的3.6614%,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 12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84)。2024年4月8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8220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00%,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4年4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2025年10月31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股份
数量为249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790%,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5年10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78)。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2户,为隆扬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及昆山群展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隆扬国际、间接控股股东鼎炫控股承诺:
(1)锁定期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2)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若本承诺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3)承诺的履行
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长的傅青炫、担任发行人董事兼总
经理的张东琴承诺:(1)锁定期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A.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25%;B.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A.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B.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2)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后本承诺人仍能保持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若本承诺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3)承诺的履行
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并通过群展咨询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陈先峰,担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并通过群展咨询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金卫勤,担任发行人财务总监并通过群展咨询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王彩霞承诺:
(1)锁定期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A.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B.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A.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B.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2)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若本承诺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3)承诺的履行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4、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2年10月31日上市,自2022年11月25日至2022年12月22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22.50元/股,触发了股份锁定期延长的承诺,满足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股东隆扬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鼎炫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傅青炫先生及张东琴女士、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陈先峰先生、董事会
秘书金卫勤女士、财务总监王彩霞女士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
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为2026年4月30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5月6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989309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1696%。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2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限售股类型限售股份数量占总股本比本次解除限售
(股)例(%)数量(股)隆扬国际股份
1首发前限售股19572295369.0381%195722953
有限公司
2昆山群展商务首发前限售股32080001.1316%3208000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19893095370.1696%198930953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
在前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相关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做出的相关承诺,同时遵
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数本次变动后股份性质数量(股)比例(%)量(+-)(股)数量(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
流通股/非流19893095370.1696%-19893095300.0000%通股
二、无限售条
8456904729.8304%198930953283500000100.0000%
件流通股
三、总股本283500000100.0000%-283500000100.0000%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若出现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其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
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葛明象徐振宇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