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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扬电子: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2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号中新大厦 7楼 邮编:215123

电话:0512-68240861 传真:0512-68253379

二〇二六年九月法律意见书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隆扬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庞磊、彭敏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法律意见书1、2026年 8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2、公司于 2026年 8月 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并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22日下午 14:30在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

京威路 99号 1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规定相一致。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9月 22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9月 22 日上午 9:15至

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本所律师根据截至 2026年 9月 1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9578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702%。

法律意见书

2、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152人,代表公司股份 65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1%。

3、通过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52 名,代表

公司股份 65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系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推选代表 2名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议案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后续事项之德佑新材二期资产置出相关事宜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4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16%;反对 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06%;弃权 1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78%。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4572%;反对 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48%;弃权

1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58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不存在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唐海燕 经办律师:庞磊

签 署: 签 署:

经办律师:彭敏

签 署:

日 期:2026年 9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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