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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扬电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6-26 查看全文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

过支付现金方式向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荣婕、杨

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胡鹤一、陈余谦购买其所持有的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佑新材”或“标的公司”)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即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亦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字盖章

页)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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