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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4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90证券简称:经纬股份公告编号:2025-071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12月24日(星期三)14:4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余杭区虹良巷1号2幢3层。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肖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9373902股(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626098股,下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30205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7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

30023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6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18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4%。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人,代表股份18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人,代表股份18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064%。

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会议。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145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3%;反对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4%;

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985%;反对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234%;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2%。

2、审议通过《关于对外出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144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0%;反对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5%;

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850%;反对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243%;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08%。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14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0%;反对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5%;

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022%;反对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243%;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3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栾容儿律师、杜婉铮律师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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