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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5-2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90证券简称:经纬股份公告编号:2025-036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6日(星期一)14:4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6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余杭区虹良巷1号2幢3层。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肖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9554400股(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445600股,下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31760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3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

30713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7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104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92%。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人,代表股份104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5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人,代表股份104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592%。

8、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739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3%;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79%;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76%;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5%。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739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3%;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79%;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76%;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5%。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739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3%;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79%;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76%;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5%。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739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3%;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79%;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76%;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5%。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739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3%;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79%;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76%;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5%。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739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3%;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79%;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76%;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5%。

7、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739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3%;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79%;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76%;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5%。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6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1%;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6%;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79%;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76%;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5%。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炬华联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谢晴、钟宜国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740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1%;反对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38%;反对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17%;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议案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冯泽伟律师、栾容儿律师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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