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方式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1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5年10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25年10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4日下午14:30在杭州市余杭区
虹良巷1号2幢3层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叶肖华主持。
2法律意见书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17日。经查验,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30023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下同)的
50.566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27名,代表股份105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59%。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合计3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1077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420%。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持
续督导机构代表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3法律意见书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由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选举江乾坤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1.02、选举李祖毅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1.03、选举王俊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2、《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选举徐世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2.02、选举武永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3、《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4193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8%;
反对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23%;反对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炬华联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一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点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定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叶肖华、谢晴、钟宜国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
同意31069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
反对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23%;反对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同意31069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
反对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23%;反对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1069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
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1800
6法律意见书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23%;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7%。
审议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1069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
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23%;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0%;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7%。
审议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1069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
反对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23%;反对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审议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1071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4%;
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0%;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制度>的议案》
同意31071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4%;
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0%;反对6400股,占出
8法律意见书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冯泽伟
经办律师:
栾容儿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