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91证券简称:卡莱特公告编号:2025-063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股票期权授予日:2025年10月15日
2、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80.00万股。
3、股票期权授予价格:68.57元/股
4、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5年10月15日,以68.5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97名激励对象授予
180.00万股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2025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本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及/或定向增发A股普通股。
(二)授予价格:每股68.57元。
(三)拟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不超过
1800000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5014811股的1.8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的其他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包括外籍员工,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占授予股占本激励计序号姓名职务期权数量票期权总划公告时总
(份)量比例股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副总黄孟怀400002.22%0.04%
经理
2汪安春副总经理400002.22%0.04%
3副总经理、刘锐200001.11%0.02%
董事会秘书
4劳雁娥财务总监200001.11%0.02%
5刘芫华副总经理100000.56%0.01%
小计1300007.22%0.14%
二、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167000092.78%1.76%
激励的其他人员(292人)
合计1800000100.00%1.8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4、在股票期权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
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
股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可行权比例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40%交易日当日止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30%交易日当日止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30%
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
情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行权。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该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
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对各考核年度公司营业收入(A)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公司营业收入(A)(万元)行权期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行权期202573931.3964288.16
第二个行权期202686789.0277145.80
第三个行权期2027102861.0686789.02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A≥Am X1=100%
考核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An≤A<Am X1=60%
A<An X1=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划分为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所示:
考核结果 绩效考核结果为A的 绩效考核结果为B的 绩效考核结果为C持有人持有人及以下的持有人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100%80%0%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
数量×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权益,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激励对象经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后,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以四舍五入取整数。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2025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5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5年10月15日为授予日,以68.5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97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80.00万份股票期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认真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确定以2025年10月15日为授予日,以68.5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97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80.00万份股票期权。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08人调整为297人,同时前述11名激励对象自愿全部放弃认购的股票期权将分配给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总份额保持不变。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五、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5年10月15日
2、授予数量:180.00万股。
3、授予价格:68.57元/股
4、授予人数:297人
5、授予股票的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及/或定向增发A股普通股
6、授予股票期权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占授予股占本激励计序号姓名职务期权数量票期权总划公告时总
(份)量比例股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副总黄孟怀400002.22%0.04%
经理
2汪安春副总经理400002.22%0.04%3副总经理、刘锐200001.11%0.02%
董事会秘书
4劳雁娥财务总监200001.11%0.02%
5刘芫华副总经理100000.56%0.01%
小计1300007.22%0.14%
二、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167000092.78%1.76%
激励的其他人员(292人)
合计1800000100.00%1.89%
六、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84.62元/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之日起至每个行权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2.60%、25.82%、22.74%(采用深证综指最近12个月、
24个月、36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42%、1.50%、1.52%(分别采用近1年、近2年、近3年的中国国债收益率)。
5、股息率:0.14%。
(二)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测算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5年10月15日,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授予日):
授予的需摊销的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股票期权数量总费用
(万份)(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180.003772.26486.812061.42891.44332.60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权日、授权日公司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的,在股票期权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八、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九、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10月15日作为授予日,以68.5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97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180.00万份股票期权。
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经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10月15日作为授予日,以68.5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97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180.00万份股票期权。
十一、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人才和专业人才,均为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上述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确定2025年10月15日作为授予日,以68.5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97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80.00万份股票期权。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履行现阶段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
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完成后续信息披露及办理股票期权登记等事项。
十三、备查文件
1、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