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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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 126号
致: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法律顾问。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信达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及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1、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信达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法律意见书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事实材料,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
达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或意见。
4、信达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信达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信达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1、2025 年 9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2025 年 9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法律意见书办理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
3、2025 年 9月 20 日至 2025 年 9月 30 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5年 9月 30日,公司披露了《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5年 10月 15日,公司披露了《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6、2025年 10月 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7、2025年 10月 15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8、2026年 9月 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履行现阶段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2026 年 8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法律意见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2907231股后的股份总数 9210758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9210758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规定:“若在行权前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调整结果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 68.47元/股(保留两位小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履行现阶段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完成后续信息披露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李 忠 丛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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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昊
2026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