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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莱特: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调整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4 00:00 查看全文

卡莱特 --%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调整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222号康泰创新广场 34层 518057

电话:0755-83739000 传真:0755-26907494

http://www.tc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调整

之法律意见书

致: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莱特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2号》)及《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与本次

调整相关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考核标准是否恰当与合理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法律意见书

3. 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卡莱

特本次调整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卡莱特的如下保证:即卡莱特已向

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卡莱特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 本所律师同意卡莱特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卡莱特作引用时,不得

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卡莱特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备或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卡莱特本次调整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1.2026年 6月 12日,卡莱特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

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2.2026年 6月 26日,公司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与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3.2026年 8月 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来源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同意修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4.2026年 9月 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2号》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根据 2026 年 6 月 26 日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 2026年 4 月 27日公司的总股本 95014811股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 2907231股后的股份总数 921法律意见书

075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股利人民币 9210758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公司于 2026年 8月 18日披露的《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 10股现金分红金额为 0.969402元(保留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二)调整依据及调整结果

根据《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完成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鉴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上述规定,公司拟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调整如下:调整后的股票购买价格=34.22元/股-0.0969402元/股=34.12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2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2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调整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文道军

签署:

承办律师:刘雪莹

签署:

承办律师:徐 磊

签署:

二零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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