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92证券简称:汇成真空公告编号:2025-017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数量为9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8295911股,占总股本的
比例为18.30%。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8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579591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5.80%;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1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5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50%。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6月5日(星期四)。
4.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请勿在解限期间办理转托管、质押式回购等会导致托管单元
发生变更的业务,否则可能导致相应股东解除限售失败。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及股份变动情况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60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5000000股,并于2024年6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75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1336391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1.34%;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8663609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78.6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5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0%。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及限售股流通情况
2024年12月5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涉及股份数量为
11636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情况本次拟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
略配售股份,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9名股东分别为深圳南山架桥卓越智能装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鹏晨创智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夏侯早耀、朱雪松、西
藏佳得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宁濛瑞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鹏晨源拓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马巍、兴证证券资管-兴业银行-兴证资管鑫众汇成真空1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承诺情况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函》中做出有关限售安
排、减持意向等的承诺情况如下:
(1)深圳南山架桥卓越智能装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就本企业于2021年8月17日从李志荣、罗志明、李志方处所受让的发行人1185750股的股份(对应占比1.5810%),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剩余5102044股的股份(对应占比6.8027%),本企业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2)深圳市前海鹏晨创智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就本企业于2021年8月17日从李志荣处所受让的发行人257780股的股份(对应占比0.3437%),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剩余2714291股的股份(对应占比3.6191%),本企业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
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3)夏侯早耀承诺:
“1、就本人于2021年8月17日从李志荣处所受让的发行人246680股的股份(对应占比0.3289%),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就本人所持有的剩余1884284股的股份(对应占比2.5124%),本人承诺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
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朱雪松承诺:
“1、就本人于2021年8月17日从李志荣处所受让的发行人161110股的股份(对应占比0.2148%),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就本人所持有的剩余1696428股的股份(对应占比2.2619%),本人承诺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
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西藏佳得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诺:“1、就本企业于2021年8月17日从李志荣处所受让的发行人128890股的股份(对应占比0.1719%),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剩余1357140股的股份(对应占比1.8095%的股份),本企业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
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6)深圳市宁濛瑞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就本企业于2021年8月17日从罗志明处所受让的发行人160480股的股份(对应占比0.2140%),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剩余1307035股的股份(对应占比1.7427%),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
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7)深圳市前海鹏晨源拓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就本企业于2021年8月17日从李志荣处所受让的发行人284580股的股份(对应占比0.3794%),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剩余1224486股的股份(对应占比1.6326%),本企业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8)马巍承诺:
“1、就本人于2021年8月17日从李志荣处所受让的发行人118575股的股份(对应占比0.158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就本人所持有的剩余510203股的股份(对应占比0.6803%),本人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
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9)兴证证券资管-兴业银行-兴证资管鑫众汇成真空1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承诺:
“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三)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拟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6月5日(星期四)。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8295911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18.30%。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9户。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限售股类型深圳南山架桥卓越智能装备投
162877945102044首发前限售股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鹏晨创智投资管理
229720712714291首发前限售股
企业(有限合伙)
3夏侯早耀21309641884284首发前限售股
4朱雪松18575381696428首发前限售股
5西藏佳得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4860301357140首发前限售股
6深圳市宁濛瑞投资有限公司14675151307035首发前限售股
深圳市前海鹏晨源拓投资企业
715090661224486首发前限售股
(有限合伙)
8马巍628778510203首发前限售股
兴证证券资管-兴业银行-兴证
9资管鑫众汇成真空1号员工战25000002500000首发战略配售限售股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2083975618295911-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亦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
(五)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类别股份数量占比增加减少股份数量占比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
7750000077.50%182959115920408959.20%
通股
首发前限售股7500000075.00%157959115920408959.20%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25000002.50%2500000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50000022.50%182959114079591140.80%
三、总股本100000000100.00%100000000100.00%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东莞证券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