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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罗志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审纪〔2026〕8号

关于对罗志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罗志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1年12月28日,本所受理了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真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明,罗志明作为汇成真空实际控制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0月,罗志明与严某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定将

罗志明持有的汇成真空75万股股份转让给严某,并由罗志明代严某持有,直至2026年1月前述《股份代持协议》被仲裁认定无效。

汇成真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罗志明未将前述情况告知汇成真空及相关中介机构,导致汇成真空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罗志明作为汇成真空的实际控制人,未能诚实守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志明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对于罗志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罗志明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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