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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罗志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54号

中国证监会 04-30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54号

关于对罗志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罗志明:

经查,你作为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真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于2020年10月与严海芬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定将你持有的汇成真空75万股股份出售给严海芬,并由你代为持有。直至2026年1月,该《股份代持协议》被仲裁认定无效。汇成真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你未将上述情况告知汇成真空及相关中介机构。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完成整改,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4月22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6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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