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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信新材: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5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95证券简称:仁信新材公告编号:2025-06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45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2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6.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666164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79333695.01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887282704.99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3年6月27日出具了XYZH/2023GZAA3B0134《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于2025年11月13日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不超过

18412.57万元,投资建设“聚苯新材料一体化12.8万吨/年低顺聚丁二烯新材料(LCBR)/溶聚丁苯橡胶(SSBR)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要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惠州仁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5年12月1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专户余额(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惠州仁信科技发

有限公司惠州大亚442328010400367000.00展有限公司湾支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一: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甲方二:惠州仁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聚苯新材料一体化—12.8万吨/年低顺聚丁二烯新材料(LCBR)/溶聚丁苯橡胶(SSBR)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家明、王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的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合计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需同时加盖骑缝章),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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