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合理制定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以更好的促进公司健康、稳定且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薪酬管理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
下人员:
(一)董事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除外)的全部成员。
其中,董事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构成:
1、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
2、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与外部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市场薪酬水平相符;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1(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除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三)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津贴的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根据承担的战略责任、经营规模、经营难度、岗位职责、市场薪资
行情、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及其他参考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以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相挂钩,按季度或年度考核结果统算兑付,确保绩效薪酬与公司发展相协调。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设置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八条公司外部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
2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只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为每年人
民币6万元(税前),按月支付,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因辞职或离任,公司按照其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津贴数额予以发放。独立董事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自提出申请后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董事津贴。
(二)外部非独立董事
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九条薪酬体系是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应当随着宏观经济环境、公司业
务发展、经营状况等因素变化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
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一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其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薪酬调整方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3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
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按照公司规定的各项扣减支出、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五条公司如发生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
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其他形式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发放或者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
形式收入:
(一)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失职、渎职,导致公司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
全事故、重大财务舞弊、重大风险事件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时亦同。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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