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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信新材: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95 证券简称:仁信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4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09 月 15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9 月 15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9 月 15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地点:惠州大亚湾霞涌石化大道中 28 号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邱汉周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9 人,代表

股份 781479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5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780852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2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62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 人,代表股份

43119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42492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5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62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

(3)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42850438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

份数量为 3500608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股份后的股份总数

239349830 股。

(4)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提案编 提案名 表决分 表决结

股数 股数 股数 股数

码 称 类 比例 比例 比例 果

(股) (股) (股) (股)

总表决 78134 99.982 0.0173《关于 0 0% 13500 0情况 447 7% %

修订<其中,

1.00 公司章 通过

中小股 4298 99.686 0.3131

程>的 0 0% 13500 0

东的表 447 9% %议案》决情况

2.0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需逐项表决)《关于 总表决 78136 99.985 0.0141

0 0% 11000 0

修订< 情况 947 9% %

股东会 其中,

2.01 通过

议事规 中小股 4300 99.744 0.2551

0 0% 11000 0

则>的 东的表 947 9% %议案》 决情况《关于 总表决 78134 99.982 0.0173

0 0% 13500 0

修订< 情况 447 7% %

2.02 通过

董事会 其中, 4298 99.686 0.3131

0 0% 13500 0

议事规 中小股 447 9% %则>的 东的表议案》 决情况《关于 总表决 78134 99.982 0.0032 0.0141

2500 11000 0

修订< 情况 447 7% % %控股股

东、实其中,

2.03 际控制 通过

中小股 4298 99.686 0.0580 0.2551

人行为 2500 11000 0

东的表 447 9% % %

规范>决情况的议案》

提案 1.00、2.01、2.02 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蔡斌、靳诗玥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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