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97证券简称:溯联股份公告编号:2026-021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8人。
2.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拟解除限售数量为102623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0659%。
3.本次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司
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2623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659%。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介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5年5月22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数量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3万股(调整前),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9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843%。
获授第一类限制占授予第一类限制性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序号姓名职务
性股票数量(股)股票总数的比例(%)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廖强董事4000017.391%0.033%
2林骅董事3000013.043%0.025%
3徐梓净董事3000013.043%0.025%
其他核心(业务)人员13000056.522%0.108%(共计7人)
合计230000100.000%0.192%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7.35元/股(调整前),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以 17.35元/股(调整前)的价格购买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4.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及解除限售安排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亦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相应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自相应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自相应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40%售期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30%售期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4830%售期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50%售期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50%售期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
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5.第一个限售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7年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净利润绝对值(万元)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51485114109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61782216931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72138620317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值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
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净利润绝对值(万元)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61782216931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72138620317
按照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各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与对应考核年度考核指标完成度挂钩,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确定方法如下:
指标 业绩指标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Z≥Am 100%
对应考核年度净利润 An≤Z<Am Z/Am*100%
(Z)
Z<An 0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届时依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卓越(5分)、优秀(4分)、合格(3分)、部分合格(2分)及
不合格(1分)五个档次。卓越优秀合格部分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
(5分)(4分)(3分)(2分)(1分)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0%
在公司层面业绩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为“部分合格”或“不合格”,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部分,不得递延至下期。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年4月26日至2025年5月8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5年5月9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5月22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激励计划获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获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办理授予及相关事宜。同日,公司披露《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5.2025年6月24日,公司完成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6.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同意将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85.15万股,预留授予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调整为28.4037万股,授予价格调整为12.73元/股。
7.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4211股、回购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6977股并予以注销。前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6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9.2026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前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一)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2026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102623股,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相应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自相应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自相应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5年6月24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6年6月23日届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2026年6月24日至2027年6月23日。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就解除限售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解除限售条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解除适当人选;
限售条件。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考核净利润绝对值(万元)
期 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第一个解20251485114109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除限售期伙)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8-441号):公司2025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指标业绩指标完成度年度合并报表的净利润为14141.73万比例(X)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为14654.38Z≥Am 100%
对应考核年度万元。因此,本次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净利润 An≤Z<Am Z/Am*100% 例为98.68%,未能解除限售部分1377(Z) 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Z<An 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卓越(5分)、优秀(4分)、合格(3分)、部分合格(2分)
及不合格(1分)五个档次。
不合部分合卓越优秀合格格
考核结果543格(分)(分)(分)(1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10名激励对
(2分)
分)象中:
个人层面100%0%(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解除限售比例为“部分合格”,当期不能解除限售,在公司层面业绩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其所涉的15600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2)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评价等级
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合格”及以上,对应个人层面解除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限售比例为100%。
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为“部分合格”或“不合格”,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部分,不得递延至下期。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74211股、回购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6977股并予以注销。
除上述内容外,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无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8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102623股。
(三)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本次可解除限售占已获授第一类限制性姓名职务
性股票数量(股)的数量(股)股票数量的比例
廖强财务负责人520002052539.47%
林骅董事390001539339.47%
徐梓净董事390001539339.47%
其他核心(业务)人
1520235131233.75%员(共计5人)
合计28202310262336.39%
注:1.上表中“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权益分派实施调整后的数量;
2.上表中激励对象人数不包含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不得解除限售的人员及其获授数量;
3.激励对象廖强先生于2025年9月12日届满离任公司董事,仍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鉴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8名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对应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2623股。该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