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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源卓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7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做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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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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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六)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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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召开各种推介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新媒体平台;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路演。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当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证券事务部作为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事务。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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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事务部

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自愿进行信息披露时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投资者,使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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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就公司经

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信息的义务,直至该事项结束。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披露了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五条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三十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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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证券事务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三十六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召开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坚决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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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四十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证券事务部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列

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四十三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

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鼓励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公募基金的管

理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的其他投资主体等机构投资者,通过依法行使表决权、质询权、建议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与公司治理。

第四十五条机构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可以通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推荐董事候选人,监督董事履职情况等途径,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六条公司鼓励机构投资者公开其参与公司治理的目标与原则、表决

权行使的策略、股东权利行使的情况及效果。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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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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