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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源卓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50209号

致: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受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卓镁”或“公司”)委托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为星源卓镁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星源卓镁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4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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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三)现场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4月29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璎珞河路139号四楼高层会议室召开。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根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4月24日(星期四)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5359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990%。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76人,代表股份102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审查,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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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4.《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议案5.《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议案6.《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7.《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议案8.《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议案9.《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议案1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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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同意546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2%;

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06%;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7%;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7%。

议案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46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2%;

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06%;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7%;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7%。

议案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46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9%;

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22%;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8%;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0%。

议案4:《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同意546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

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82%;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61%;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7%。

议案5:《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546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

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82%;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61%;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7%。

议案6:《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46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

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33%;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0%;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7%。

议案7:《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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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同意5460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2%;

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65%;反对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78%;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7%。

议案8:《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546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

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15%;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8%;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7%。

议案9:《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546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

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15%;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8%;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7%。

议案1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同意546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

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33%;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0%;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7%。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其中议案7和议案10属于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王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张晓明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杨珉名

2025年4月29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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