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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健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8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MT25-28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六年五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会议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5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

1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14:00如期在安徽省合肥市河北路

123号华人健康总部 A1栋 1501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77777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429%。

3.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本所见证律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7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79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2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7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791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78%。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514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5%;反对2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5%;

弃权6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448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35%;反对2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34%;弃权6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1%。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601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7%;反对2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4%;

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535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59%;反对2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84%;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7%。

33.《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34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882%;反对2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39%;

弃权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434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82%;反对2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39%;弃权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9%。

关联股东何家乐、何家伦已回避表决。

4.《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600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6%;反对2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0%;

弃权4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535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22%;反对2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87%;弃权4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90%。

5.《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505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9%;反对2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5%;

弃权7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440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447%;反对2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34%;弃权7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19%。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490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3%;反对26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5%;

4弃权10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424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83%;反对26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32%;弃权10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85%。

7.《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98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859%;反对2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30%;

弃权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1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498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59%;反对2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30%;弃权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11%。

关联股东何家乐、何家伦已回避表决。

8.《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8.0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238257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8%;反对580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0%;

弃权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191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394%;反对580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90%;弃权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6%。

8.02发行证券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238281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9%;反对5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9%;

5弃权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15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625%;反对5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58%;弃权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6%。

8.0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238291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1%;反对5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7%;

弃权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25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61%;反对5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23%;弃权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6%。

8.04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238291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0%;反对5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7%;

弃权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25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43%;反对5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23%;弃权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5%。

8.05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238289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25%;反对5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0%;

弃权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24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32%;反对5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6决权股份总数的4.7361%;弃权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8%。

8.06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238280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5%;反对5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0%;

弃权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14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551%;反对5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41%;弃权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8%。

8.07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238291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2%;反对5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7%;

弃权5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26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98%;反对5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05%;弃权5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97%。

8.08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238291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0%;反对48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3%;

弃权7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25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43%;反对48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20%;弃权7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7%。

8.09上市地点

7表决结果:同意238291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2%;反对48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1%;

弃权7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26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98%;反对48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65%;弃权7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7%。

8.10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表决结果:同意238252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68%;反对4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1%;

弃权1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186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947%;反对4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80%;弃权1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3%。

9.《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503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8%;反对27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1%;

弃权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437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88%;反对27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83%;弃权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3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8本次股东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上述议案中,议案5、议案8为特别表决事项,均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9(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徐晨陈昱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王慧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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