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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培龙:关于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3 00:00 查看全文

安培龙 --%

证券代码:301413 证券简称:安培龙 公告编号:2026-070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09月 23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年 09月 23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9月 23日的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邬若军先生。

6、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聚园路 1号安培龙智能传感

器产业园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A栋 17楼会议室。

7、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0人,代表股份 49087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2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股份 47743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4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6人,代表股份 1343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8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8人,代表股份 1360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人,代表股份 16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6人,代表股份 1343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81%。

3、除独立董事曾子轩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外,公司其余董事、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提案 提案名 表决分 股数 股数 表决股数

编码 称 类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股 比例 (股 结果(股)

) )《关于 总表决 99.889

49033364 53690 0.1094% 400 0.0008% 0

变更公 情况 8%司注册

资本、修

订〈公司 其中, 审议

1.00

章程〉并 中小股 96.024 通过

1306495 53690 3.9461% 400 0.0294% 0

办理工 东的表 5%

商变更 决情况登记的议案》及

— 2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备案等事宜《关于 总表决 99.889

49033164 53890 0.1098% 400 0.0008% 0

使用部 情况 4%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及提请股东

会授权 其中, 审议

2.00

公司管 中小股 96.009 通过

1306295 53890 3.9608% 400 0.0294% 0

理层在 东的表 8%

对应额 决情况度和有效期内行使相关决策

权、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上述提案中的提案 1.00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 3 —2、律师姓名:程兴、廖敏

3、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

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3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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