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13 证券简称:安培龙 公告编号:2026-070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09月 23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年 09月 23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9月 23日的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邬若军先生。
6、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聚园路 1号安培龙智能传感
器产业园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A栋 17楼会议室。
7、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0人,代表股份 49087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2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股份 47743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4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6人,代表股份 1343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8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8人,代表股份 1360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人,代表股份 16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6人,代表股份 1343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81%。
3、除独立董事曾子轩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外,公司其余董事、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提案 提案名 表决分 股数 股数 表决股数
编码 称 类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股 比例 (股 结果(股)
) )《关于 总表决 99.889
49033364 53690 0.1094% 400 0.0008% 0
变更公 情况 8%司注册
资本、修
订〈公司 其中, 审议
1.00
章程〉并 中小股 96.024 通过
1306495 53690 3.9461% 400 0.0294% 0
办理工 东的表 5%
商变更 决情况登记的议案》及
— 2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备案等事宜《关于 总表决 99.889
49033164 53890 0.1098% 400 0.0008% 0
使用部 情况 4%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及提请股东
会授权 其中, 审议
2.00
公司管 中小股 96.009 通过
1306295 53890 3.9608% 400 0.0294% 0
理层在 东的表 8%
对应额 决情况度和有效期内行使相关决策
权、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上述提案中的提案 1.00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 3 —2、律师姓名:程兴、廖敏
3、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
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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